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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申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舒建玲、任馨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舒建玲,任馨,陈永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闽01民申10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舒建玲,女,汉族,1964年9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邵武市。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任馨,女,汉族,1981年7月25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陈永光,男,汉族,1964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邵武市。再审申请人舒建玲因与被申请人任馨、原审被告陈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舒建玲申请再审称,1、诉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是李昭忠,陈永光只是名义上的借款人,任馨并没有将借款实际支付给陈永光。现提交2014年3月15日李昭忠签订的���条一份作为证据。2、对于诉争借款,申请人并不知情,也没有用于申请人的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一审判决认定诉争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申请人未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故未能出庭应诉,直到申请人工资被冻结才得知本案,原审法院违反民事诉讼程序。综上,请求本案进入再审。任馨提交意见称,1、本案借款10万元是打入陈永光本人的账户,提交银行流水凭证一份作为证据。2、被申请人曾去申请人工作的餐饮店催讨过该借款,申请人对该借款是知情的。3、本案已经超过了再审期限,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任馨与陈永光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据》和《中信银行个人电子转账凭证》为证据,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无不当。关于李��忠向陈永光所签欠条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诉争债务系陈永光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经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已经依法通过中国邮政法院专递的方式向申请人舒建玲送达了传票等应诉材料,其丈夫陈永光已经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原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舒建玲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舒建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永美审 判 员 邹唐敏审 判 员 杨贵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赵 珂书 记 员 凌雪飞附: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