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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小莲、李玉安诉被告陕西北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莲,李玉安,陕西北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1559号原告王小莲,女,汉族,1974年12月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路。原告李玉安,男,汉族,1974年10月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路。共同委托代理人仝刚,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北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法定代表张世伦,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晓军,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莲、李玉安诉被告陕西北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莲、李玉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王小莲、李玉安承担。审 判 长  常艳波人民陪审员  李生华人民陪审员  黄永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党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