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4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赵海霞与牟宗章、张小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霞,牟宗章,张小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4民初1987号原告:赵海霞,女,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张健,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宗章,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博乐市。被告:张小丽,女,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博乐市。原告赵海霞与被告牟宗章、张小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赵金贵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曹鲁直、刘雯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7月19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海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牟宗章、张小丽经本院依法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海霞诉称:2016年4月19日,我与被告经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乌鲁木齐市房产转让合同书》,约定两被告将自有的位于乌鲁木齐高新区长沙路1号美林阁小区1栋8层4单元801号房屋转让给我,总价80万元。合同约定,本合同签订后,被告必须保持该房产的完整性,并由双方于30日内向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申请办���产权过户手续,被告违反该规定,我可扣付房款的20%。合同签订后,我通过借款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被告也向我交付了房屋,但涉案房屋因他人向贵院申请保全,该房屋被法院依法查封。被告因个人原因违约,至今未将涉案房屋转让至我名下,并给我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现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庭审中原告撤回),判令被告履行房屋转让合同义务将房屋过户至我名下,被告支付合同违约金1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牟宗章、张小丽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牟宗章、张小丽签订一份《乌鲁木齐市房产转让合同书》,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牟宗章、张小丽位于乌鲁木齐高新区长沙路1号美林阁小区1栋4单元801号的房屋,总价款80万元,原告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分两次在2016年5月21日内以贷款方式将房款支付完毕。被告必须保持该房产的完整性,并由原、被告双方持有关证件于30日内向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或房产转让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被告在2016年4月26日以前将房屋交付原告。双方另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如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在约定时间内向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告可扣付房款的20%。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付清了80万元购房款,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2016年4月20日,被告牟宗章、张小丽向案外人魏景泼出具一份《委托书》,被告牟宗章、张小丽委托魏景泼代为办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关于办理此房地产过户有关全部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合同。另查明:在原、被告签订房产转让合同后,因被告牟宗章涉及诉讼,案涉美林阁小区1栋4单元801号的房屋被本院依法查封,未能为原告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本案审理中,原告另提供借款协议书、借款借据相关证据,称其为办理房屋解押高息贷款但因被告房屋被查封无法办理抵押贷款原告支出利息损失134910元、手续费12000元。2017年6月,本院依法解除了涉案房屋的查封措施。上述事实有房产转让合同书、委托书、收据、借款协议书、借款借据、乌鲁木齐市住房情况查询信息、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存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给付了全部房款,二被告虽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但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其行��违约,二被告应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协助原告办理位于乌鲁木齐高新区长沙路1号美林阁小区1栋4单元801号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原告请求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主张有相应证据证明,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合同中约定二被告应在合同签订30日内向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否则承担总房款20%的违约金。现原告主张违约金160000元(800000元×20%)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二被告自身的原因导致涉案房屋被法院依法查封,原告对此没有过错但因涉案房屋无法正常抵押贷款原告为办理解押实际产生了高额利息损失,二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原告撤回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牟宗章、张小丽履行合同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赵海霞办理位于乌鲁木齐高新区长沙路1号美林阁小区1栋4单元801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二、被告牟宗章、张小丽支付原告赵海霞违约金160000元(800000元×20%)。上述款项,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逾期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送达费320元,合计382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二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赵金贵人民陪审员  曹鲁直人民陪审员  刘 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