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成世华与何俊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世华,何俊,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345号申请执行人:成世华,男,汉族,生于1955年5月3日,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何俊,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1日,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5518579R。法定代表人万志军,该公司总经理。在申请执行人成世华与被执行人何俊、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渝0233民初38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俊、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世华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忠县土地整改中心有工程结算款。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以(2017)渝0233执345号等19案裁定书,裁定将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在忠县土地整治中心工程款131401元划拨至忠县人民法院账户,用以支付19案申请人案款。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已将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应付本案案款25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成世华,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已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何俊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33执3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何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尔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小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