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梁鸿桥诉王明、王辉、陕西美的尔饲料畜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鸿桥,王明,王辉,陕西美的尔饲料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鸿桥,男,汉族,陕西咸阳市人。被执行人王明,男,汉族,陕西省三原县人。被执行人王辉,男,汉族,陕西省三原县人。被执行人陕西美的尔饲料畜牧有限公司。梁鸿桥诉王明、王辉、陕西美的尔饲料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明、王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鸿桥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按照2%的月息标准从2016年8月14日起承担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陕西美的尔饲料畜牧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570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为20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明、王辉、陕西美的尔饲料畜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186627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海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