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02执1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梁鸿桥诉王明、王辉、陕西美的尔饲料畜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鸿桥,王明,王辉,陕西美的尔饲料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鸿桥,男,汉族,陕西咸阳市人。被执行人王明,男,汉族,陕西省三原县人。被执行人王辉,男,汉族,陕西省三原县人。被执行人陕西美的尔饲料畜牧有限公司。梁鸿桥诉王明、王辉、陕西美的尔饲料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明、王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鸿桥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按照2%的月息标准从2016年8月14日起承担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陕西美的尔饲料畜牧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570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为20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明、王辉、陕西美的尔饲料畜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186627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海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