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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行终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亚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亚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行终49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亚兰,女,195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王亚兰因与南通市民政局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的(2017)苏0611行初16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亚兰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南通市民政局作出的《关于矽肺残疾军人胡学章是否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医学鉴定决定书》侵害其权利。请求判令撤销南通市民政局作出的《关于矽肺残疾军人胡学章是否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医学鉴定决定书》。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关于矽肺残疾军人胡学章是否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医学鉴定决定书》仅系对胡学章死因鉴定后所出具的诊断结论,属于证据,并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作任何实质性确认或改变,并不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对王亚兰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如当事人对医学鉴定决定书有异议,可依法向上一级省指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复核。故王亚兰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对王亚兰的起诉不予立案。王亚兰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南通市民政局作出的医学鉴定决定书,并非单纯的诊断结论,而是具体行政行为;该决定书的内容直接影响王亚兰的权利义务。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从王亚兰提交的《关于矽肺残疾军人胡学章是否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医学鉴定决定书》内容来看,相应的医学鉴定及结果系由南通市民政局委托南通市残疾专家鉴定小组作出。在已形成医学鉴定结果的情况下,南通市民政局以决定书的方式对启东市民政局转交的相应材料履行了医学鉴定结果的通知行为。该通知行为并非南通市民政局依其法定职责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仅是对医学鉴定结果的告知。该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未作任何实质性的确认与改变,不产生相应的行政法律效果。原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立案正确。王亚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明渠审判员  陆久斌审判员  周祖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