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许尔奎与张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尔奎,张玉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993号原告:许尔奎,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张玉春,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尔奎诉被告张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尔奎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尔奎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尔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50元,由原告许尔奎负担。审判员 曾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