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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许尔奎与张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尔奎,张玉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993号原告:许尔奎,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张玉春,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尔奎诉被告张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尔奎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尔奎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尔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50元,由原告许尔奎负担。审判员 曾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