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执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舒大平与谢虎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大平,谢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保183号申请人:舒大平,男,196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义洪,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英国,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虎,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舒大平与被申请人谢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舒大平于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谢虎在重庆云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50%的股权,本院作出(2017)渝0152财保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并移送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舒大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谢虎在XX公司出资额为1100万元,5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文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傅政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