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邱青松与陈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青松,陈建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1344号原告:邱青松,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陈建设,男,成年,汉族,住泉州市南安市。原告邱青松与被告陈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邱青松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邱青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青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9元,减半收取计714.5元,由邱青松负担。审判员 刘礼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雅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