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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邱青松与陈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青松,陈建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1344号原告:邱青松,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陈建设,男,成年,汉族,住泉州市南安市。原告邱青松与被告陈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邱青松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邱青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青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9元,减半收取计714.5元,由邱青松负担。审判员  刘礼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雅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