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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仕和与马建忠、陈金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仕和,马建忠,陈金丽,大丰江南汇娱乐休闲有限公司,大丰市汉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161号申请执行人:陈仕和,男,196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大丰市。被执行人:马建忠,男,1976年10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陈金丽,女,1977年12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大丰江南汇娱乐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大丰市常新东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国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丰市汉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大丰市黄海路83号。法定代表人:马建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仕和依据本院(2014)盐民初字第01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马建忠、陈金丽、大丰江南汇娱乐休闲有限公司、大丰市汉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大丰江南汇娱乐休闲有限公司、大丰市汉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地在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陈仕和申请执行马建忠、陈金丽、大丰江南汇娱乐休闲有限公司、大丰市汉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4)盐民初字第0150号民事判决书],由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