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北冰洋景源里社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北冰洋景源里社区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319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北冰洋景源里社区超市,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景源里。经营者:张才宏。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北冰洋景源里社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思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