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3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丁某等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丁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658号原告:任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某。原告:丁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某。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原告任某某、丁某与被告某投资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任某某、丁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国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