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6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6578费卫亮与杭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卫亮,杭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6578号原告:费卫亮,男,1975年1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龙、江苏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杭晓红,女,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卫亮与被告杭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2017年7月24日原告费卫亮以被告杭晓红已履行了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费卫亮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卫亮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费卫亮负担。审判员 张学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文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