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6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焦汉明与汉中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汉明,汉中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焦汉明,男,生于1960年10月,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被执行人汉中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法定代表人刘晓田,男,该公司执行董事。焦汉明与汉中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4)宁强民初字第004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汉中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焦汉明借款本息237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240元,合计2379240元。调解书生效后汉中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200000元,焦汉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汉中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剩余的2179240元,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焦汉明与被执行人汉中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晓田达成和解协议:“1.汉中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开发的坐落于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宁兴花园”住宅小区6号楼一层的自东向西第8间房屋(建筑面积129.35㎡)作价1350000元抵偿相应的执行款交付申请执行人焦汉明;2.被执行人汉中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还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焦汉明的800000元;3.申请执行人焦汉明自愿放弃其他请求”,故焦汉明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6执恢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军审判员  韩军审判员  郑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