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执3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上海品企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品企实业有限公司,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322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品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铁山路1075号3143室。法定代表人:章浩锋,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於飞,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65号。法定代表人:杜明正,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品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退还货款10770901.2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273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65号二楼房产,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13206.93元,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750.62元。2016年6月28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关于上海品企案暂缓执行的报告》,称本案涉及诈骗行为已刑事报案,公安机关在调查之中,请求法院暂缓执行,并附报警回执以及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对张青鹏等人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的立案告知书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申6727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材料。2017年5月25日,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向本院发来《关于中铁公司张青鹏等人涉嫌经济犯罪有关情况的函》称张青鹏等人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与我院(2015)穗越法民二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民事案件涉及相同合同。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财产,鉴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被执行人的相关人员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与我院(2015)穗越法民二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民事案件涉及相同合同,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有可能改变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本案的执行依据(2015)穗越法民二重字第2号、(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44号立案审查,因此,在公安机关侦查被执行人有关人员张青鹏等人涉嫌经济犯罪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执行依据立案审查期间,暂不宜处理本院所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3221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梁志斌审判员 陈旭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静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