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9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96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俊俊,女,生于1980年10月5日,公民身份号码4224221980********,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新江口镇言程路**号。被申请人: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慧,公司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刘俊俊诉被申请人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鄂1087民初962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的134万元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葛洲坝松滋水泥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所有的鄂D×××××重型专项作业车。解除保全申请人刘俊俊于2017年7月19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俊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葛洲坝松滋水泥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所有的鄂D×××××重型专项作业车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刘俊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锦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