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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万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万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2212号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木兰县木兰镇。法定代表人:张宏伟,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祥臣,汉族,信用社职工,住木兰县。被告:朱万胜,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万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由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长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赛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