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终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福建省国泰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宝格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国泰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宝格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秀铿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终12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省国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四楼。法定代表人:雷志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则周,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宝格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法定代表人:余淮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昌源,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第三人(一审第三人):王秀铿,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上诉人福建省国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宝格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秀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三明市中级���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福建省国泰建设有限公司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4442元予以退回。审 判 员 林 毅代理审判员 黄 曦代理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振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