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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谭明贤、陈日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明贤,陈日生,温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谭明贤,男,汉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陈日生,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在广西陆川县,现住现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温燕,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在广西陆川县,现住现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申请执行人谭明贤与被执行陈日生、温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桂0922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明贤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陈日生、温燕在金融部门的存款和其他有关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陈日生、温燕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谭明贤发出了财产举证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谭明贤在规定的期限内亦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日生、温燕的有关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经穷尽了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桂0922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谭明贤若发现被执行人陈日生、温燕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庞 婕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衍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