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吉恒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姜家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吉恒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姜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3民初2266号原告:吉林省吉恒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上海路银达小区副10栋233室。法定代表人:孙秀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洪岩。被告: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姜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姜家村。法定代表人:吴长宏,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琴。原告吉林省吉恒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姜家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吉林省吉恒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洪岩、被告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姜家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吉恒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995359.7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9月17日起至给付完毕时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9日,原告中标被告公开招标的姜家村村委会门市房、党员活动中心、厂房及厂区路面硬化等工程。中标工期为2015年9月10日开工,2015年10月20日竣工,中标价格为3508453元,后被告要求增加项目,增加金额为686906.70元,合计总金额4195359.70元。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并由原告实际施工。原告依约将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使用。2015年9月16日,吉林铭基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工程项目实际支出4183697.9元,与批复概算4195359.7元相比,工程节约资金11679.8元,工程已全部交付使用。被告仅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尚余工程款3995359.7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现诉至法院。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姜家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为我们施工的厂房内部办公室建筑施工方未按图纸设计建筑完成,室内男女公共卫生间未按图纸建筑完成,室内建筑质量未达标准,导致雨天从厂房四周边缘处向上灌水、房顶楼漏雨水。而且多组塑钢窗出现断裂,窗户整体下垂开、关窗户困难,质量出现问题,地面上铺的地砖有凸起和凹陷的破坏迹象,防盗门安反了,楼梯坡陡度不够,办公楼顶出现漏雨水现象。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自行委托吉林铭基会计师事务所对施工工程进行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其结果低于原批复概算,且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该审计报告的结论应予采信;2.被告为证明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向法庭出具了房屋现状的照片及施工图纸,原告未予否认,但称已过双方约定的质保期12个月,且通过询问被告,被告称提出质量问题并非主张拒付工程款,也非要抵扣部分工程款,只是要求原告履行继续维修义务,故被告关于此项抗辩的举证,不足以作为拒付工程款的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向被告交付建筑物后,被告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双方合同虽约定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最后一笔于2016年8月前一次性付清,但在实际履行中,被告未按进度拨付,原告亦未主张,故被告最迟应在约定的最后一次付款时间内付清余款,利息也自此时起算。被告关于建筑物施工质量的问题,双方合同虽约定有质保金,但经询问双方未按照约定履行,被告并未预留质保金,且双方约定的质保期12个月已过,对于施工质量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被告可另行向被告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姜家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吉恒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995359.7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吉林省吉恒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760元,由被告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姜家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颖人民陪审员 衣守红人民陪审员 赵淑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