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刑更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翟志恒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翟志恒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刑更447号罪犯翟志恒,男,1994年7月14日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以(2015)永刑初字第03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翟志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于2016年1月2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监区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翟志恒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9月19日至2009年9月2日,被告人翟志恒伙同他人在永城市胜利路中学、永城市西城区拦截学生,采取殴打的手段,并致被害人受伤,共抢走现金百余元及其他财物(MP3一部、运动鞋一双)。罪犯翟志恒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3次,2016下半年评审鉴定为优秀。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翟志恒减刑,确已经监区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奖(罚)分审批单、年度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自传、罪犯改造规划、“三课”试卷、罪犯个体改造状况评估结果分析表、管教干警李广恩及同监犯人李庆帅、王传彪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翟志恒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多次犯罪,应从严把握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翟志恒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彦宇审判员 肖玉学审判员 白中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良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