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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5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5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铁诺南路56号。法定代表人周西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202号1幢11201号6室。法定代表人王清河,该公司董事长。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5)第176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利息929171.87元(从2013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2015年10月15日);2、承担仲裁费23195元。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清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互为权利义务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及仲裁裁决)在我院立有六件执行案件。另外,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陕西诚意实业有限公司【本院生效的(2015)西中民三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在本院立执行案号:(2015)西中执民字第00381号执行案件,为有利于执行,现将七件执行案件合并执行。执行中,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判决对陕西诚意实业有限公司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对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分别作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取到期债权。执行中,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法院提取到期债权不能直接收取执行案款,故不配合与被执行人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和解。被执行人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诚意实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付款,并解除对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措施,如违约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现被执行人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支付首批款项200万元,扣除五件执行案件执行费139740元,剩余1860260元支付提取债权的申请执行人陕西诚意实业有限公司。经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核算确认,本案应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93400.87元、仲裁费2319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1924元,本案标的执行完毕,应予结案。对于剩余的843665元,作为其他案件执行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5)第1769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