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玲与叶寒芽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玲,叶寒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196号原告:徐玲,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告:叶寒芽,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徐玲诉被告叶寒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玲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舒增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江 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