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正明与葛海清、郭金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明,葛海清,郭金虎,呼和浩特市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886号原告:张正明,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文,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少春,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海清,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显荣,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金虎,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显荣,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呼和浩特市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宵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慧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显荣,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世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敏,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正明与被告葛海清、郭金虎、呼和浩特市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高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