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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5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潘贤泉、潘才景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贤泉,潘才景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特7号申请人:潘贤泉,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柳生,福建习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潘才景,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代理人:林素丽,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申请人潘贤泉与被申请人潘才景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申请人潘贤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申请人潘贤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贤泉撤诉。审判员  涂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芳曼速录员  吕灵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