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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1执878号被执行人:XX,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61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人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庭于2017年6月6日以被告人XX未履行缴纳罚金义务为由,移送立案执行。立案庭于2017年6月6日立执行案并移送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已于2017年5月23日主动缴清了罚金2000元(票据号21926059)。故本院“(2017)苏061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中涉及财产刑部分已因当事人XX主动履行完毕而缺乏可供执行内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1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明智审判员  张善华审判员  孙兴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