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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执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湘潭市中心医院诉被申请人刘嘉豪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市中心医院,刘嘉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335号申请人:湘潭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路***号。法定代表人:曾建平,院长。被申请人:刘嘉豪,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住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下摄司村瑶家塘**号。申请人湘潭市中心医院诉被申请人刘嘉豪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市中心医院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嘉豪银行存款37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周宇广自愿以其所有的湘AN1Z**号车辆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嘉豪银行存款37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案外人周宇广所有的湘AN1Z**号车辆;案件申请费390元,暂由申请人湘潭市中心医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许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