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四川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印、张娅玲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邓印,张娅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万刚。被执行人邓印。被执行人张娅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四川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印、张娅玲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80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邓印的川XXXX**别克牌车辆,因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车辆系轮候查封且未控制实物暂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书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