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8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经忠与范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经忠,范庭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691号原告:张经忠,男,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万安县,被告:范庭辉,男,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初中文化,司机,住万安县,原告张经忠与被告范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张经忠于2017年7月24日以被告已支付借款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经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经忠负担。审判员 乐瑞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 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