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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经忠与范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经忠,范庭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691号原告:张经忠,男,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万安县,被告:范庭辉,男,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初中文化,司机,住万安县,原告张经忠与被告范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张经忠于2017年7月24日以被告已支付借款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经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经忠负担。审判员  乐瑞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 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