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与祁龙江、安庆新世纪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祁龙江,安庆新世纪运输有限公司,安庆汇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3民初1716号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勋,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龙江,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安徽省安庆市人,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安庆新世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号。法定代表人:余桂银,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庆汇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十魏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文华,该公司经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祁龙江、安庆新世纪运输有限公司、安庆汇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诉称:2015年10月17日,赣州市南康区新代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祁龙江签订《公路运输协议书》,由祁龙江以皖H×××××车为赣州市南康区新代物流有限公司承运家具,起运点为南康。2015年10月18日,皖H×××××车在江西省××梁县运输途中着火,导致车上家具全部烧毁。因赣州市南康区新代物流有限公司对货物在原告处投保货运险,原告依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人256000元,被保险人将追偿权利转让给原告。因皖H×××××车挂靠在安庆新世纪运输有限公司、安庆汇通物流有限公司,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保险赔偿款256000元并利息损失。被告祁龙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居住地在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申请将案件移送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皖H×××××车在承运赣州市南康区新代物流有限公司货物的途中着火,导致货物烧毁,原告作为该货物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货物损失依照保险合同赔偿保险金后,原告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本案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不应以保险合同纠纷确定,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求偿的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赣州市南康区新代物流有限公司与皖H×××××车的车主系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赣州市南康区是运输的始发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祁龙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赖训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叶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