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81执12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叶石根,黄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12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泉市中山东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宋武龙。被执行人: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西街街道周村大圩。法定代表人:叶石根。被执行人:叶石根,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黄玉萍,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1181财保10号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叶石根、黄玉萍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查封了叶石根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的轿车。现因该车辆已依法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叶石根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的轿车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项有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毛礼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