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5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鹏飞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鹏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580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鹏飞,男,汉族,1979年9月26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东纬路。上诉人王鹏飞因与大连誉达保温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1民初50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鹏飞上诉称:上诉人因与案外人大连青城艺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取得对被起诉人大连誉达保温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权,债权转让后,权利义务也应概括转移,案由同样适用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而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请求撤销该裁定,由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系债权转让后取得诉权,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仍然为承揽合同纠纷。因合同引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原案外人大连青城艺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大连誉达保温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休闲座椅销售安装合同》第六条争议的解决中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进行。协商不成的,由乙方(大连青城艺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定,为有效管辖约定。大连青城艺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原审原告通过债权转让取得原债权人诉权,管辖也应按原管辖约定确定。原审法院裁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1民初501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门伊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