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23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湖南省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某旭、蔡某、张某某、姚某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某旭,蔡某,张某某,姚某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1913号原告:湖南省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21号法定代表人:胡勇被告:姚某旭,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仙溪镇。被告:蔡某,女,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仙溪镇。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长塘镇。被告:姚某梅,女,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长塘镇。原告湖南省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某旭、蔡某、张某某、姚某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湖南省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省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喻贞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