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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财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孙连君申请王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连君,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财保228号申请人孙连君,住址地兰西县。被申请人王坤,住址地兰西县。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人孙连君述称,2014年被申请人王坤因家庭经营养猪场用钱在申请人处累计借款150,000.00元,因被申请人无能力还款,2017年1月25日被申请人王坤与申请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将位于兰西县砖木结构房屋以150,000.00元的价格卖给孙连君抵债,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了房款收据并交付了产权证照,双方口头约定两个月内还款。还款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多次索款,被申请人以无钱为由拒付借款,为保障案件顺利执行,故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坤所有的坐落在兰西县砖木结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申请人王坤所有的坐落在兰西县砖木结构房屋予以查封;2、对申请人孙连君提供担保的孙连君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案件申请费1,270.00元,由申请人孙连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尤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