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宋法治与曾凡东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法治,曾凡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265号申请执行人:宋法治,男,汉族,1951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曾凡东,男,汉族,1973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关于宋法治申请执行曾凡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曾凡东逾期未履行义务,宋法治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2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曾凡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曾凡东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曾凡东名下无车辆、房屋、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曾凡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7月17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宋法治称被执行人曾凡东长期在外地,并不知其他财产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24日,被执行人曾凡东尚欠申请执行人宋法治本金人民币52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126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理执行员 刘传颂执行员 麦有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菁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