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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6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马勤与何兆环、区志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勤,何兆环,区志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6467号申请执行人:马勤,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兆环,女,1972年10月29日,汉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区志权,男,1971年12月13日,汉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马勤与被告何兆环、区志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078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马勤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0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房地产登记,已由(2016)粤0606执6765号查封并拍卖处理,本案参与分配;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车辆登记,车牌号为:粤X×××××,已作查封处理。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439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64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明执行员 洪业伟执行员 张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国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