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刑终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玉玲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刑终490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玲,女,1959年1月29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中专文化,原太原市房地产交易所科员(已退休),户籍地太原市,住太原市。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5月3日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玉玲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6)晋0106刑初666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玉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玉玲不服,以其没有故意违反和超越法定权限,即使自己审查不到位或有疏漏,在之后的办证审查环节中也可得以弥补或补正,且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审被告人张玉玲犯滥用职权罪一案,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刑初66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强审判员 裴宪武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卫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