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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金花、孙红霞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花,孙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773号申请执行人:马金花,女,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孙红霞,女,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执773号马金花与孙红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孙红霞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金花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金花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增 富审 判 员 纪 培 福审 判 员 贾���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