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永日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永日管业有限公司,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2执51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永日管业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夏家河子村。被执行人: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1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212民初36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大连永日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及存款登记,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传龙审 判 员 杨 科代理审判员 何祖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郝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