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邢占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占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3刑初195号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占波,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魏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魏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4月12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占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燕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占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1日20时20分,被告人邢占波酒后无证驾驶豫J×××××号白色现代轿车,行驶至南乐县梁村乡吴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邢占波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4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邢占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史某证言,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濮龙威司鉴[2017]毒鉴字第5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占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邢占波无证驾驶机动车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经当地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占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已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晓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姣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