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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行审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刘成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刘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623行审58号申请人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无棣县海丰十六路油区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张令忠,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刘成刚,男,32岁,住无棣县申请人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刘成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被申请执行人刘成刚送达了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棣市监行处字[2016]45号处罚决定书、催告书等行政文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未主动履行行政义务。本院认为,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被申请执行人刘成刚作出的处罚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主体合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棣市监行处字[2016]45号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申请执行人刘成刚必须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交纳罚款3800元及加处罚款3800元,共计76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刘成刚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荣华审判员  姜守华审判员  李存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门凤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