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民申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与李乐成、王小永等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李乐成,王小永,李乐麒,徐祖谦,徐士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6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吴仁杰,该基金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颂,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乐成,女,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小永,男,195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乐麒,女,195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一审第三人:徐祖谦,男,194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南汇路***弄***号。一审第三人:徐士俊,男,195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西路***弄***号***室。再审申请人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青少年基金会)因与被申请人李乐成、王小永、李乐麒及一审第三人徐祖谦、徐士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3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少年基金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再审申请,青少年基金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宇红审 判 员 毛晓琼代理审判员 邓丙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