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1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恒通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恒通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1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恒通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恒通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恒通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2执1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吕泽良审判员 严自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