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6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佟冲与由洋、礼宏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冲,由洋,礼宏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971号原告:佟冲,男,1982年3月3日出生,锡伯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于波,女,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被告:由洋,女,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礼宏智,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佟冲诉被告由洋、礼宏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佟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申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佟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佟冲承担。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杨凯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