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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6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佟冲与由洋、礼宏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冲,由洋,礼宏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971号原告:佟冲,男,1982年3月3日出生,锡伯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于波,女,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被告:由洋,女,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礼宏智,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佟冲诉被告由洋、礼宏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佟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申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佟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佟冲承担。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杨凯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