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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徐AA与被告赵CC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AA,赵CC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1391号原告:徐某,女。被告:赵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AA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