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浙江丝特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浙江丝特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绍兴市侨兴印染有限公司,绍兴第八印染有限公司,陆国伟,陆圳霞,陆伟荣,卜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374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柯桥群贤路以北兴银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4412606-0。负责人:高浩根。被执行人:浙江丝特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福全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115702-5。法定代表人:陆圳霞。被执行人:绍兴市侨兴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兴联村帽山,组织机构代码:74582339-4。法定代表人:堵海明。被执行人:绍兴第八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福全大生村,组织机构代码:71618046-5。法定代表人:赵海全。被执行人:陆国伟,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陆圳霞,女,1992年12月22日出生,住香港。被执行人:陆伟荣,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卜倩,女,1970年3月29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丝特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绍兴市侨兴印染有限公司、绍兴第八印染有限公司、陆国伟、陆圳霞、陆伟荣、卜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丝特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绍兴市侨兴印染有限公司、绍兴第八印染有限公司、陆国伟、陆圳霞、陆伟荣、卜倩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3090400.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 炯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代理审判员 龚中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利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