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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红开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刑初111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红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7]1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红开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陆某某、被告人王红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31日1时30分许,被告人王红开至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白墙村XXX号被害人刘某某住处,窃得刘某某晾挂在院子内阳台下的361°牌女式玫红色短款羽绒服及淡紫色长款呢大衣各1件(已缴获发还)。嗣后,被告人王红开又至白墙村XXX号西侧第一间被害人唐某某住处,入内窃取床上的黑色夹克衫1件(已缴获发还)时被唐某某即时发觉,后在逃离时将该夹克衫丢弃于路边。被告人王红开被接警后及时赶来的公安人员围堵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红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某、唐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相关照片、工作情况,有关的刑事判决书、手印鉴定书及王红开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红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红开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王红开有前科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红开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徐怡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建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