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舒清铁与李军毅、夏锡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清铁,李军毅,夏锡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122号申请执行人:舒清铁,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溆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仕民,湖南省溆浦县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军毅(曾用名李大军),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专业技术人员,住溆浦县。被执行人:夏锡芬(系李军毅妻子),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专业技术人员,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清铁与被执行人李军毅、夏锡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军毅、夏锡芬支付舒清铁货款3187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自2017年1月27日起按318745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天数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3041元、执行费4681元。已划拨了被执行人夏锡芬银行存款10400元,扣缴案件受理费3041元、执行费4681元后,剩余2678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另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100000元,并承诺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庚审判员 向军华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 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