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银根与孙软林、郭海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根,孙软林,郭海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81号原告:李银根,男,195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林州市宏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岩,男,1984年4月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系李银根之子。被告:孙软林,男,197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军,林州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海富,男,198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李银根与被告孙软林、郭海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李银根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银根向本院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银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58元,减半收取5179元,由原告李银根负担。审 判 长 冯相庆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人民陪审员 秦露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付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