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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韩小丽与申爱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402执628号韩小丽:你与申爱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晋0402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爱香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承担案件受理费1034元、案件执行费50元。特此通知。执行员 :陈晋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光 微信公众号“”